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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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74471.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5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原告***负担492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2199元。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