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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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底前将实际占用的坐落于太仓市的房屋腾退并交还原告太仓市浮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二、被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浮桥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9月6日至2020年1月8日为40250元,自2020年1月9日起按照1250元/月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太仓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