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崇扬城口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194,03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194,0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158元,由被告重庆市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维波

审 判 员  李清清

人民陪审员  王大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谭 莉

书 记 员  罗怀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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