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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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3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10元,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