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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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龙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3700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德阳龙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00元,由被告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天萍 审 判 员 何采玲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陶 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