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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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企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成都佳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万华博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成都企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四川成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76770元,并支付给原告四川成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76770元借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成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成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成都企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告***负担24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清);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成都企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清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