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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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申德无纺布有限公司 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3执437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3民初5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申德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856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28.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绍兴申德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兴峰鸿纺织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份起,每月归还绍兴申德无纺布有限公司7000元,共计九个月付清,即至2021年6月底前付清,如任一期逾期,则仍按原判决书执行。鉴于本案和解履行期限为九个月,系和解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3执4379号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