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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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伟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康市伟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20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6275‰计算至2020年4月8日止;罚息自2020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941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伟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