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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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欧派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欧派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7000元,并以31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7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907元,由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2元,由被告苏州欧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445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苏州欧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苏州欧派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门市天龙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