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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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3执545号 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邳州市王静食品经营部: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申请人邳州市王静食品经营部履行(2020)苏0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人烟台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告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执行费224.94元也已由申请人缴至本院指定账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解除了对本案被申请人邳州市王静食品经营部的财产查封。至此,(2020)苏03执545号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