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吕浦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6,000元;

三、原告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

四、原告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被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7,089元,由原告上海特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981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旭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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