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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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2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15.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74元,减半收取计8987元,由原告***负担587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6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