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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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 |
类型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借款本金13681.07元、截止2019年2月20日前利息263.75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等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普通程序收取1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支行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陆江华 人民陪审员 陈画梅 人民陪审员 胡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万芬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