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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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并从2019年9月3日起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384%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果***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付息的义务,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吉林市××区网点{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6)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217号阿里山花园13号楼15号网点{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6)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吉林市诚信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384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44080元,由***、***、吉林市诚信玻璃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