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朱之江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开始到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被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借款复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6295元,由被告齐河华茂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