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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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原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凯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仁发 人民陪审员 杨通州 人民陪审员 刘世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乾勋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