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东南州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法院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原凯里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凯里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仁发

人民陪审员  杨通州

人民陪审员  刘世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乾勋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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