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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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1411.50元、利息2094.10元,并以3141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所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指定以下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宜都市人民法院;账号:18×××65;开户行:工行湖北三峡分行宜都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