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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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学街98号蚕种场内餐厅综合楼二楼、建筑面积为195平方米的租赁房屋返还给原告四川省三台蚕种场; 二、被告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三台蚕种场支付欠付的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的租金、物管费等共计106337元; 三、被告***对第二项被告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为1213.5元,由被告绵阳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