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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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16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92573.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负担205.80元,被告***负担48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