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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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惠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8214.1元{死亡赔偿金303107.6元(13748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0826元/年×5年&ide;5人+***被扶养人生活费10826元/年×8年&ide;5人)+丧葬费34266.5元+交通费840元+代理费20000元}的70%即250749.87元; 二、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惠市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负担2980元,返还五原告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