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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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贷款本金115226.81元、利息2170.07元(截至2020年12月6日),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四条、第九条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律师费6101.76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西侧42号国瑞优豪斯1号楼1单元202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56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计144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担65元,被告***负担1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