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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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城市通宇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1179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69038.33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6490.4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受理费6270.32元,由被告***负担5609.78元,原告***负担66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