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 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并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按年利率6.96%支付利息,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律师费9800元; 三、被告***、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