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38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贵州仓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