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土地行政赔偿
法院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杨承江

人民陪审员  杨胜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名勇

书记员肖乾勋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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