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赔偿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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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行政赔偿 |
法院 |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于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贵州巽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杨承江 人民陪审员 杨胜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名勇 书记员肖乾勋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