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 江苏金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台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科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3354.05元,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台支行,账号:7308********;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台支行,账号:7300********;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东台支行,账号:730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