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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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天津松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海油大街支行 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100472.86元(已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垫付的1000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4500元,合计108572.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二、***的损失误工费30038.4元、护理费10012.8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5489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9000元,合计204448.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94448.2元,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三、***的损失鉴定费29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上述一至三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赔偿***315921.06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划至***账户,户名***,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海油大街支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负担109元,由***负担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