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
鄯善世迹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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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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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新0103民初898号原告: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关新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堂,该公司销售主管。被告:鄯善世迹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申洪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世迹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新疆双冠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娜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秀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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