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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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鑫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崇德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华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安巢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1461.2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元,被告***负担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