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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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羽翔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祥瑞高新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46960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696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1860元; 三、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第二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8元,由原告***负担2994元,由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44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净 人民陪审员 周玉芳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美灵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