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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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3081720.27元。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就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13081720.27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2020年4月11日以前的资金占用费2268405.99元;并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工程价款清偿之日止以13081720.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向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240万元;

四、***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涉的工程价款、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44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0414元,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18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账号:05×××69-1(用途栏注明:103001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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