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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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美姑县拖木乡尔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尼苦尔布子、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的劳务报酬61000元、***的劳务报酬30000元、***的劳务报酬45000元;”为:由尼苦尔布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的劳务费61000元、***的劳务费30000元、***的劳务费45000元,***、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被上诉人尼苦尔布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被上诉人尼苦尔布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