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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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米色史体、***要求被告美姑县拖木乡尔口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尼苦尔布子、***、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米色史体的劳务报酬44,000.00元、***的劳务报酬27,800.00元为由被上诉人尼苦尔布子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米色史体的劳务报酬44,000.00元、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27,800.00元,被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省国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798.00元,由被上诉人尼苦尔布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0元,由被上诉人尼苦尔布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