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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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南方化工城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郑生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图书联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州郑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连江路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郑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90元; 三、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郑生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被告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