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泰安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泰安公司偿还当金本金10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63921元(100000×3%×47个月9天-78000元=63921元,截至2016年9月29日)及2016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泰安公司偿还当金本金100000元、综合费用及利息25448元(100000×3.3%×16个月6天-28000元=25448元,截至2016年10月3日)及2016年10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泰安公司对被告***名下的甘DD82**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龙工T50型号装载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泰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