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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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孔乐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孔乐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川盛木业有限公司价款23,155元; 二、被告上海孔乐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川盛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3,15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38元,由被告上海孔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