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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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和支行 |
| 类型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和支行借款本金9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9000元为基数,从欠息之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顺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维礼 人民陪审员 任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姚小东 书 记 员 陈 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