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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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