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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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付***59487.3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8.19元(已由***预交),由***负担4274.55元,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33.64元。***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3.6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33.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81元(已由上诉人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0.98元,被上诉人***负担1398.83元。上诉人广东中迅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98.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