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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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岳洪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龙支行 |
类型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龙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00万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龙支行对被告安岳洪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抵押担保的位于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的四个门市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0万内享有优先受偿;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被告***、安岳洪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顺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维礼 人民陪审员 汪素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姚小东 书 记 员 陈 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