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元市新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正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四川佳富美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红日伟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广元市新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下欠工程款项1817793.04元,并从2019年8月28日起以1817793.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瑞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8.00元,由被告广元市新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晓莉

审 判 员  赵冬梅

人民陪审员  罗青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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