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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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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