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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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贷款本金448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21日21312.71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875%计);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普宁市XXX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XXX,他项权证号:XXX)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3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