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永超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阳 (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款) 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