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赔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镇江格兰春普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永超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阳

(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款)

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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