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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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弘大环保建材厂 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修文县弘大环保建材厂支付货款1083760.00元、税费33854.91元,共计1117614.91元; 二、被告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修文县弘大环保建材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07月02日止,以87936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07月0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以1083760.00元为基数计算; 三、驳回原告修文县弘大环保建材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2.00元,减半收取计9231.00元,由原告修文县弘大环保建材厂负担2124.00元,被告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07.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