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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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0121民初365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初中文化,住***。 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马武芳,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晓伟。 委托代理人李家荣,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三饶晓伟,男,汉族,****年**月**日生,贵州,住***。 原告***诉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饶晓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在开阳县实施组组通工程中为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尚有劳务费2376476.5元未支付给原告***。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376476.5元,限2021年1月1日前给付1000000元,2021年2月1日前支付700000元,剩余的款项676476.5元在2021年4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若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有一期未支付,即按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且原告有权全案申请执行。 三、业主方代为解决“三困”人员支付的款项由原被告双方自行核实后在最后一期款项中扣除。 四、案件受理费1258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80元,由被告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国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