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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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省腾强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省腾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92,500元; 二、被告贵州省腾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货款792,500元的资金占用费(以79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当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原告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前述一、二项款项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贵州省腾强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驳回原告开阳县乾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6元,保全费4866元,合计11,112元,由被告贵州省腾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