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吉林省广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给付借款12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借款本金1200万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79基点计算,即年利率6.1%=4.31%+1.79%)、逾期罚息(借款本金1200万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54%=6.1%×140%计算)、复利(借款本金1200万元按前述利率标准计算的借款期限内欠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54%,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二、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磐石市××区)三处房产(所有权证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17)磐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吉林省广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市广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广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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