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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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县青利平寨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县青利上洋水磷矿、纳雍青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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