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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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县青利平寨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县青利上洋水磷矿、纳雍青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