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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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泉州昊博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追偿; 四、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债务数额范围内,以其持有的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51%股权价值的50%为限,对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1315元,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5315元(已交纳),由中圣嘉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负担79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790.37元,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198947.6元(已交纳),由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895.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中润东方石业有限公司负担19894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